早前京东注册“JD“商标,而时隔多年,历经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拥有数千商标资源的京东大咖,却仍未能自己的英文商标JD上化险为夷,由于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服务上的“JD”商标缺位,而显得一度非常独到尴尬,并且展开了长期的商标拉锯战争。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京东公司关于其申请注册的第22258540号“JD”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主张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据了解,京东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眼镜、动画片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21648115号“JD”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不过,该商标与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21648115号“JD”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该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由此,原商标局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京东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驳回了京东的诉讼请求。
中国商标网显示,引证商标由常熟小紫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审。
关于电商平台京东,大家往往会联想到白色小狗“JOY”、一抹抹“京东红”,以及“多快好省”这句slogan。除此之外,京东的缩写“JD”也是其重要的品牌标志。2013年“京东商城(360buy)”更名“京东(JD)”,2014年以“JD”为股票代码在纳斯达克上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2258540号“JD”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认定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驳回京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诉争商标命悬一线,京东公司仍不死心,又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然而二审判决驳回京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让京东公司成功注册诉争商标的希望变得更加渺茫。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体现的多为对“京东JD.COM”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
京东公司于2016年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却换来原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原因是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常熟某公司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21648115号“JD”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今,在京东商城的每一个页面上,我们都能看到它的商标布局,看到一个互联网巨头的眼光与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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