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圣湖的背景
今天我们将的圣湖是羊卓雍措(YamdrokTso)是位于西藏山南市的浪卡子县的一个湖泊,有的人简称羊湖(并非藏北的羊湖),藏语意为“碧玉湖”,是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像珊瑚枝一般,因此它在藏语中又被称为“上面的珊瑚湖”。
其位于西藏山南市,拉萨西南约70公里处,与纳木错、玛旁雍错并称西藏三大圣湖,是喜马拉雅山北麓最大的内陆湖泊,湖光山色之美,冠绝藏南。当地人喜欢简称简称羊卓雍措为羊湖。然而并非当地官方注册过该地理商标,一直到2014年的时候,被当地的旅游公司注册。
今天麦豆就来为大家讲解下,关于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事情一直进行的很顺利,羊卓雍措也非常出名,但是好景不长,到了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羊卓雍措”是很知名的一个公共景点,若作为一家的产品独占,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而作为当地的圣湖之一,羊卓雍措在当地的旅游公司被注册,理所当然,会带来不同效应的口碑营销,也就是导致给公众带来了某种特定关联的误导。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被申请人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羊卓雍措”,或者与“羊卓雍措”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虽然很多人有料到,本案涉及有关宗教意义地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
“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承载着藏族人对宗教,对大自然的无限遐想和期冀,虔诚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绕湖朝圣。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亦可能损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羊卓雍错,位于西藏山南市浪卡子县,藏语意为“天鹅之湖”。2013年和2014年,我曾两次到过羊卓雍错,遇到众多藏民虔诚地沿圣湖磕长头朝拜、诵经、祈福。磕长头是藏传佛教信仰者最至诚的礼佛方式之一,磕长头绕湖一圈,等于到拉萨朝圣一次,这一年会受到佛祖的保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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