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搜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的仿冒、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同时享有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原告商标取得了极大的市场价值,且深得消费者信赖,已经成为中国境内服装行业中知名度较高的商标。2016年10月,原告发现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办并运营管理的“搜狐网”(sohu.com)上有销售“高档羊绒T恤”的图片链接,突出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且已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涉案商品销售页面中标注了“鄂尔多斯服饰官方旗舰店”字样,吊牌上标注了“鄂尔多斯集团”字样,因“鄂尔多斯”也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且该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