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商标版权申请平台
关注乐标网微信
您好,欢迎来到乐标网! 登录 免费注册 帮助中心 联系客服
心头爱【贝壳鞋】商标遭驳回,阿迪达斯一路告到北京法院
发布时间: 2022-10-26 10:48:03  来源: 互联网  浏览量: 535

近日,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贝壳头”商标注册申请,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涉及知名运动品牌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旗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贝壳头”图形商标。

商评委驳回“贝壳头”商标注册申请


众所周知,阿迪达斯贝壳头在1969年面世,驰骋运动界多年,是有史以来公认的最具标志性的鞋款之一。历年来阿迪达斯贝壳头早已超越一双普通运动鞋所能及的,已成为潮流生活中的一个概念。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贝壳头”商标注册申。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不服,就把商评委一路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阿迪达斯的这个19580778号图形商标在2016年4月11日就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


商评委在商评字[2017]第104528号《关于第195807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贝壳头”图形商标为鞋头经一定设计的鞋图形构成,该标志用于指定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种类、外观形态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而且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贝壳头”图形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诉争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因此,商评委决定:“贝壳头”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但是阿迪达斯并不认可商评委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要求法院责令商评委撤销驳回复审决定。


阿迪达斯在诉讼中提到:首先,争议商标“贝壳头”图形系其鞋类产品所独创的标识,并非仅对指定商品外观、形态等的直接描述,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次,“贝壳头”图形经过被阿迪达斯和其关联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经具备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际发挥着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最后,争议商标已经在全球很多国家获准注册,参考其它国家的审查实践,争议商标在中国也应该得到核准注册。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


一、诉争商标系“贝壳头”图形,该图形系原告为其鞋类产品所独创的标识,并非仅对指定商品外观、形态等的直接描述,本身具有显著性。


二、经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诉争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际发挥着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或者显著性更加强化,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三、原告申请的与诉争商标情形类似的第G730835号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依据法律适用标准的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此外,诉争商标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获准注册,参考其他国家的审查实践,诉争商标在中国亦应获准注册。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遭遇商标注册驳回,并不意味着这个商标就被判了死刑。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通过“商标驳回复审”最终成功注册。

【声明】本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QQ:29256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