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关联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所涉及的侵权央视动画《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先权益,标判对该公司所注册的相关十四个商标宣布无效。
据了解,商评委认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品以及相关的产品的享有权应归出品单位央视动画所有,其已构成合法保护的权益。据悉,且争议所注册上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和拼音部分与央视动画中的“大头儿子”一角相对应,“金华公司”不应该利用央视动画所打造出来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来对该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或相关商业产品进行商业交易,这样的行为侵犯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经过仔细的观察,金华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与央视动画的作品有很高的相似度,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损害了央视动画所应享有的在先权益。
据悉,经过多方面的分析,商评委对于金华公司注册以及使用具有争议的商标的行为认定为构成《商标法》中三十二条条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的条款,以及第四十五条中的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判定该次所涉及争议的注册商标无效。
现如今,很多的法律法规都开始逐渐趋于成熟完善,很多在版权方面的权益保护也更加规范,无论是什么形式下所构成的侵权行为,毫无疑问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央视动画对于《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这部动画片,不仅拥有着著作权,同时对知名作品名称的在先权,和角色名称的在先权同时享有,商评委对于此次案件的判决更是再一次有利的证明了这样的事实。
任何一部可以广为流传,具有高知名度,高号召力的动画片,都是需要经过大量严格,复杂的流程,与精心打造的团队才可以创造出来的,而央视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这样一部动画片,更是凝结了央视动画团队二十余年的努力与智慧才获得的劳动结果,因此自然是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的尊重,是不允许任何个人或集体,以任何形式所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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