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第一次去来宾市,职业地想到“来宾”二字是有其他含义的,可以用作商标。后来坐火车去昆明的途中,听到广播说“苹果”站到了,看到文字原来是“平果”。我又想,就算是“苹果”二字,也可以注册商标,因为本身有含义。
根本不用刻意,这点联想完全是下意识的反应。但似乎很多人喜欢把行政区划名称放在商标注册里使用,也是一种下意识的反应,就觉得把县名、市名用上,这品牌显得高端大气上档次,更有吸引力。可能很多县名、市名确实有吸引力,但真的不是你想用作商标就能用作注册商标的,还有法律管着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是指1993年修订商标法之前已经注册的,因为1993年之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了。
禁止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有多种原因,如避免产地误认、品质误认、维护行政区划名称的严肃性、避免不公平竞争等等,每一条法律的制定都是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作为普通公民,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遵守这样的规定。
在广西之行的一次座谈会中,一家企业就用了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还进行了推广使用。我们说明相关规定后,企业负责人问,市政府出授权书同意厂家使用就可以了吧?只好再次告诉他,不可以,市政府也得遵守商标法的规定。
我一点也不觉得这问题问的突兀,不懂法律误解法律算是一种正常现象。我只是替他们着急担心,这是一家用心做产品的企业,只是品牌选错了标志,正承受着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困扰。
让企业产生误解的原因,可能就是有一些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也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了。但这些商标是有条件的,可能注册在1993年之前,可能具有其他含义。
最大的争论出现在对“其他含义”的理解。我认为这里的其他含义是指具有地名外的具体文字含义。比如“来宾”,天下来宾,皆为上宾,这是来宾市名的来由,也是常用语言,表达了具体明确的内容。
注册商标并不是语言的范畴,不表达具体的内容,只是表示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志,因此,一个地名通过大量使用而让消费者识别为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所指的其他含义。而且从逻辑上讲,已经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也不存在通过使用而变成注册商标的可能,也就不会产生所谓商标意义上的其他含义。
有时出现的另一种情形,是申请人使用一个认为没有含义的词作为注册商标,却不知道和某个地名相同,比如我之前就不知道有个平果县。所以提醒一下商标注册人,选定了一个没有含义的文字组合作为商标,还要查一下是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我国有大约近3000个县级以上区划名称,没有人会全部知道的。
当然,这里仅指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可以含有县级以上区划名称。关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那是另一个故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