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
这意味着,企业举着“xxx著名商标”旗号进行广告宣传“高人一等”,甚至直接拿著名商标质押获取更多融资的便利将不复存在。
认定标准一降再降, “著名商标”地方立法受质疑
中国的著名商标多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与“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著名商标的主要标准包括企业在地方上享有较高信誉,近三年有连续广告宣传,在省内主要媒体有一定广告投入;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经济指标,包括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和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中居领先地位等等。
然而,在实际认定中,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可能并没有那么严格。有的地方法规还进一步简化著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今年5月,来自全国二十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称“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
全面清理,适时废止
收到审查建议后,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研究中,法工委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意见,还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湖南、重庆、黑龙江进行实地调研,并召集专家进行研讨。
最终,法工委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
“这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地方立法也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据了解,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实行违宪违法备案审查,是维护我国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这些“不合时宜”的地方立法能否得到及时清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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