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越 来越激烈,品牌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广大企业的高 度关注。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笔者经常会遇到企业 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不同提供者来源的,而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市场主体的不同,虽适用不同法律调 整,但法律间也是具有补济性的。仅以企业全称作 为商标申请注册,是缺乏显著识别性的,并且某些 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的情形也是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企业在成立之初若能及时将符合商标申请 条件的品牌、商号等申请商标注册,便可有效避免 权利冲突,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现列举 几种常见情形,供读者参考。
情形一:商标含企业名称时,缺少行政区域名称
北京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花开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仅差行政区域名称“北京”。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名义 一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 定,“......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 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 同)或者县(包括直辖市,下同)......”。很明显,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缺少行政区域名称, 是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的。所以,企业若想将 企业名称注册商标,需要规范使用,避免因不规 范使用,导致注册不成功。
情形二:企业名称和申请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不同
武汉天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武汉天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所含企业名称不符,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名义一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 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 近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商品包装上存 在两个商事主体,是关联企业还是“套牌”销售 等,很容易让人产生分歧。所以,这种企业名称 和申请商标注册所含企业名称完全不同的情形,很容易让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主体。
情形三:混淆使用企业简称
公司制企业主要包含 “有限责任公司”(简 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股份公司”)两种形式,企业对外宣传所使用 的名称简称应当和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简称一 致。企业简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或者字号+组织形式的结构。笔者在商标注册审查过 程中,经常会遇到商标中含“控股”“集团” (group)字眼。就目前工商登记规范,名称中含 “控股有限公司”的,还要符合相应条件,不是 每个有限公司都可以冠以“控股”,所以在申请 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谨慎使用,避免混淆 误认。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法》中没有“集团”一说,简单的理 解,公司在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发展 成母子公司,这种母子公司因为“血缘”关系组 成一个企业集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 由来。显而易见,允许企业名称中带“集团”也 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所以,在实际的商标注册申请中,非集团公司简称不得含有“集团”字样, 申请人应当合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简称,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认。
情形四:商标中所含行业与企业名称中行业或 经营特点不相符
以深圳市中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839382号“汇智银行”商标为例,众所周知,银行是现代金融业的主体,发行信用货币、管理货币流通,属于特殊行业,设立需要 金融主管机关审批,而一般企业是不需要特定 主管机关审批,非金融企业申请含有“银行”字 样的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 认。还有商标中含“学校”“学院”“大学” (“college”“university”)、“医院”等也是 区别于一般商业企业的,非相关单位申请商标注册中含相关字样的,同样亦易使公众对商品或 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情形五:商标中含“研究院”字样
研究院是从事科学实验的研究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教育性质、企业性质、政府性质的研究机构。企业研究院侧重于应用性技术研究,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主要侧重于基础性研究。有 一些企业的企业名称构成是“行政区域名称+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研究院+组织形式”,就是在企业名称中多加了“研究院”字样。经查询,可 以理解为企业或教育机构为了自我完善和创新, 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提高自身的技术储备等各种创新能力。例如:内蒙古海日国际蒙医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7711630号“海日国际 蒙医研究院”商标;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 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4371971号“赛迪研究院”商 标 。此外,允许企业名称中带“研究院”的,不 同地域也有一些不同的准入机制,比如市级重点 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等,不是完全放开的,这就需要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合理、规范使用“研究院”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