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及“美中宜和及图”商标和“Amcare及图”商标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认定申请注册上述两件商标的北京维世达德谊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维世达德谊医院)因大量注册医疗机构知名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2005年和2011年,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美中宜和妇儿医院)分别提交了第4961205号图形商标和第9932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两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项目上。美中宜和妇儿医院发现维世达德谊医院获准注册的第12695580号“美中宜和及图”商标和第12695580号“Amcare及图”商标(以下统称两诉争商标)与其商标构成近似。2015年12月2日,美中宜和妇儿医院针对“美中宜和及图”商标和“Amcare及图”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作出裁定,两件商标注册予以维持。美中宜和妇儿医院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两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且相关服务之间并不具有较大关联性,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与此同时,法院查明,维世达德谊医院近年来先后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其中在第36类、第44类上注册的多个商标与多家知名医疗机构、私立医院的商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或在呼叫或视觉上高度近似,如“和睦家”“美华”“美中宜和(Amcare)”“OASIS HEALTHCARE”“DELTA HOSPITAL”等商标。维世达德谊医院作为一家经营范围包含“保险兼业代理、医院管理(不含诊疗)”的公司,显然应对医疗领域的知名机构、私立医院有所了解,其在第36类、第44类上大量注册与知名医疗机构、私立医院商号、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因此,维世达德谊医院以非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点评
依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商标注册,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该条旨在维护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良好秩序,敦促商标注册人遵守公序良俗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欺骗手段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规模性抢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该规模性抢注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抢注众多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数量较大,构成没有实际使用可能的商标囤积行为;或者抢注多个不同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此类商标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当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