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在陕西出现了一种新的曲艺形式,它集单口相声/故事和话剧的特点于一身,利用人物的语言和动作来推动情节的发展。由于这种表演是由一个人来完成的,所以也被人们称之为陕西独角戏。
而它的创始人,就是今天我们商标故事的主人公石国庆。
说起石国庆这个名字,也许有人会觉得陌生,但是一说“王木犊”,人们立马就能想起那个举止木讷,操一口地道陕西话的汉子。石国庆扮演的“王木犊”,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这也使得这三个字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众所周知,名人一直是商标抢注的重灾区。“王木犊”也不例外!
2015年5月,“王木犊”被注册成商标。从商标局注册信息上,我们可以看到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住宿、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商标注册人是一名姓刘的先生。
刘先生注册了“王木犊”这一商标引起了石国庆的不满。今年6月,石国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宣告商标“王木犊”无效。
10月18日,刘先生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答辩通知书。目前,这一商标纠纷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阶段。
“王木犊”表演者:对方有剽窃侵犯恶意,应撤销
石国庆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提出四点理由,认为争议商标“王木犊”侵犯了他的形象著作权和姓名权,应予以撤销宣告无效。
石国庆认为,他在四川出生,在陕西生活,让他汲取了两种地域文化的精髓,创造出了王木犊和李幺妹这两个很有陕、川鲜明特色的人物。他是陕西独角戏的缔造者和王木犊角色形象的创作者,王木犊是他的艺名,该名字拥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几乎成为他形象的代表。
另外,石国庆还认为,他是“王木犊”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早在争议商标“王木犊”申请之前,他就对外发表和演绎了“王木犊”系列作品,拥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在先著作权的剽窃和模仿,侵犯了他的在先角色形象著作权。
石国庆表示,“王木犊”是他的艺名,他享有王木犊的姓名权,争议商标侵犯了他的姓名权,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在创作和演绎“王木犊”时,他均以“我叫王木犊”的第一人称表演,“王木犊”已不仅是他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声誉日盛,本名石国庆逐渐被人遗忘,大家都称他为“王木犊”。他也以“王木犊”自称并引以为傲,“王木犊”已成为他的艺名和符号,被广为宣传。
此外,石国庆认为,“王木犊”商标注册人刘先生与他同在西安,明知王木犊是他的创作作品及艺名,独创性强,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剽窃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撤销。
商标注册人:石国庆未宣称艺名为“王木犊”
对于石国庆方面提出的异议,商标注册人刘先生的代理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答辩认为,“木犊”为陕西人常用方言,意为“孩子”,也是陕西人通常使用的人名,并非石国庆所饰演人物角色专用的称呼。刘先生之所以注册商标“王木犊”,是因为其妻子姓“王”,而小时候邻居叫其“木犊”,于是就注册了“王木犊”商标,从未考虑到石国庆曾演过的一个人物叫做王木犊。
另外,赵良善表示,“王木犊”仅仅是石国庆在节目里饰演的人物角色名称,并不是其艺名。如果将角色名称“王木犊”认定为石国庆的艺名,是否他所饰演的所有角色如“李幺妹”、《走进八里堡》里的“王保顺”、《大宋提刑官》里的“童飞”等均可以认定为石国庆的艺名?
此外,石国庆从未将“王木犊”作为其艺名进行过使用,其一直以“石国庆”自称,自我介绍时均为“陕西独角戏创始人石国庆,扮演王木犊等艺术形象”,从未宣称艺名为“王木犊”。而艺名指在实际生活中公开告知并使用的名称,如“陈港生”的艺名为“成龙”,他在各种场合均自称“成龙”,包括签名也亲自签署“成龙”。
赵良善还表示,角色名称“王木犊”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陕西独角戏本身享有著作权,但其中人物角色名称“王木犊”是简单的文字组合,不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所以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享有著作权。并且,刘先生所注册的商标“王木犊”适用于餐饮行业,未涉及石国庆在陕西独角戏中饰演角色的情节结构、人物特色、经典台词等,两者无任何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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