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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为何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发布时间: 2023-01-03 10:46:34  来源: 互联网  浏览量: 561
“吃货”一词原本使用率并不高,但近几年借助网络的传播,一跃成为时下热词,商标中亦可见其身影。近日,商标局做出一份审判,驳回了“世豪吃货SHIHAOCHIHUOWANG及图”商标的注册。

“世豪吃货”由四川嘉世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申请在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组织技术展览等服务上。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其俏皮、诙谐的设计风格吸引着消费者前来品尝,实际使用在市场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中的“吃货”二字是美食爱好者对自己的戏称,指代是有品位的美食爱好者、美食客、美食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世豪吃货网 SHIHAOCHIHUOWANG及图”构成,其中包含文字“吃货”,尽管“吃货”二字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其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故申请商标已构成“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曾经,也有人注册“吃货”的商标,但至今尚无一例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商标局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的主要理由同样为:“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若商标注册人有意申请注册网络词汇商标,还需注意区分,一方面避免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也要为企业品牌的长期发展和社会文化的传承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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