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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勿乱使用,后果侵权很可能导致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 2023-01-04 10:46:36  来源: 互联网  浏览量: 678

       今日,一则某化妆品商标被侵权盗用,而最终持有方告其侵权,最终法院判断侵权成立的案子在网上传开。主要是产品销售商,为了借助其品牌得到曝光,方便销售,从而使用来获得更高的销路。

据悉,王某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的商标注册获得一个“BEAUTY PLUS”的商标品牌,其中核定的使用范围包括了化妆品等。而注册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到2021年2月6日止的。然而再2014年7月24日,王某与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同于将改商标“BEAUTY PLUS”授予给其作为装潢使用,被许可人可将在其产品的显著部位使用“BEAUTY PLUS”。而使用授权的有效协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期满,许可方同意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至多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协议还追认被许可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生产的商品享有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必须在协议有效期(包括宽限期)全部销售完毕。但是事实并没有全部完结,授权没有那么简单,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产品的销售之路并没有完全停止,王某发现了该标识产品仍在市面上销售。


       到了2016年7月27日,王某委托代理人到广州市番禺区“屈某氏”商店,在公证员监督下,购买了该款产品。据此,王某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屈某氏”公司停止销售该款产品,并赔偿王某各类经济损失30万元。“屈某氏”公司抗辩称,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于2016年11月8日将相关争议产品下架处理。但是,2017年2月24日,王某发现“屈某氏”公司位于肇庆市一门市仍在销售涉案标识产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11月8日之前,“屈某氏”公司销售包含涉案标识的商品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屈某氏”公司肇庆分店仍在销售该款产品,在其主观上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未能对其所经营的所有商店就涉案产品销售事宜进行审慎核查及停止销售,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判决:“屈某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王某注册商标的商品,赔偿王某经济赔偿5万元。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也了解到,商标侵权并不是说曾经有过授权,就可以无限期的使用,同时,商标一旦授权,后期所有的产品销售都会挂钩,但是授权是有期限的,一旦终止,就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品牌。因此,这也是很多企业选择购买商标的原因,授权往往是替他人做嫁衣裳,一旦能投放市场成功,商标的利好,却成了持有人的,麦豆也因此建议大家,考虑好推广策略,甚至选择是授权,还是直接购买。毕竟,授权刚开始是便宜,但是过了有效期,所有的协议内容和产品都得终止,这样的损失也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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