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谷歌公司(下称谷歌)与中国爱思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思美公司)围绕着注册使用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的“GMail”商标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权属争夺。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的“GMail”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谷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驳回了爱思美公司的上诉。
谷歌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在其网站上使用Gmail电子邮箱名称。2005年4月4日,谷歌曾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4582497号“GMAIL”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先后被商标局与商评委予以驳回;2012年11月17日,谷歌向商标局提出第G1134568号“GMail及图”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亦未获得核准。
爱思美公司于2004年9月28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2006年4月27日,爱思美公司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电视广播、电话业务、电子邮件、计算机终端通讯等第38类服务上。2010年5月27日,商标局对系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在系争商标法定异议期内,谷歌于2010年9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GMail”是该公司在全球包括中国在先推出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谷歌广泛宣传使用,“GMail”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作出裁定,认定谷歌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爱思美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认定谷歌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电子邮箱及相关服务上使用了“Gmail”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爱思美公司在电子邮件及类似服务上将与谷歌近似的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构成了我国商标法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评委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爱思美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依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上诉。而驳回的理由均是谷歌在电子邮件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Gmail”商标,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爱思美公司申请注册系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在案证据未能举证其先于谷歌在电子邮件等服务上使用“Gmail”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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