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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维权电话遭傍商标被注册为征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01-11 10:47:11 来源: 互联网 浏览量: 806
近日,一个数字商标与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12315”杠上了,诉争商标“21315”是由北京中质鉴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9日提交申请,2005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第35类服务上。2016年1月28日,中质鉴业公司申请将诉争商标转让予中品质协公司,同年7月27日获得商标局核准。
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是为解决消费者“投诉难”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3月15日在全国统一开通的。绿盾征信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7月16日,主营发展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汇聚平台、消费者投诉维权平台、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21315”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据此驳回了中品质协公司的诉讼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针对诉争商标,绿盾征信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12315”近似,而且缺乏显著特征,应当被宣告无效。同年3月17日,绿盾征信公司向商评委进一步补充理由,称诉争商标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品质协公司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产品质量、企业质量、绿色低碳等认证评定,是恶意滥用“21315”标志。
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认为“12315”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诉争商标为“21315”,仅与“12315”前两位数字顺序不同,数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品质协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21315”与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12315”前两位数字顺序不同,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数字“21315”构成,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而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2315”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诉争商标与“12315”数字构成相同,仅前两位数字顺序不同。将“21315”作为商标使用,将淡化“12315”这一具有公益性质的电话号码的识别力,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鼓励此类商标的注册,亦容易导致其他与官方标志、公益标志相近似的标志被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以此驳回中品质协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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