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京举行的第25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由网易有道公司和电子工业出版社合作出版的《极简区块链》中文版图书引发版权界关注。这本“译者”署名为“网易有道AI翻译”的图书,据称是全球首本由AI机器完成翻译、人工审校的图书,是人工智能技术与著作权出版界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联手。
《极简区块链》一书的出版,是否标志着人工智能可以就其翻译结果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涉及版权法主体和客体等多方面法律关系,笔者尝试从如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正本清源。
其一,人工智能翻译结果是否具备独创性?笔者认为,至少从《极简区块链》来看,认为AI具备独创性缺乏依据。一方面,从独立创作的角度来讲,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只是在分析了大数据之后,按照特定的算法与命令组合出具体内容。就智能翻译结果而言,其仍然只是在有限词汇及词组组合分析之后得出的,变化空间并不大,无法与高水平翻译者的翻译作品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从翻译创造性角度看,目前尚显生硬的智能翻译结果无法达到高度创造性。例如,清末翻译家严复将约翰·密尔的著作《OnLiberty》一书译为《群己权界论》,该书现在被通译为《论自由》,也被机器学习而成为人工智能翻译结果。可以看出,相比于后者,前者更能体现译者独创性中的创造性。很难想象当前智能翻译工具能够通过机器学习获得这种语言表达的智慧。此外,专业术语的翻译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机器在这一方面尚达不到人类智慧的高度。
其二,AI机器能否成为演绎作品的作者?从当前国际通行的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指出了著作权立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私权从而鼓励创作,增加社会精神福利。客观而言,能够受到刺激的对象只能是人类而非机器,至少目前而言机器还不能感受到这种激励。美国曾出现一起由猴子拍摄的照片是否构成作品的案件,法院认为作品必须是由人创作的,而不能是动物或植物。笔者认为,《极简区块链》一书署名为“网易有道AI翻译”可以被理解为宣示性的,实质上是该书作者(修改者)以不署名或署假名的方式行使自身署名权。
其三,AI机器能否实质享有演绎权?即使从立法论的角度上破除上述路径依赖,将作者的范围作不限于自然人的扩大解释,AI机器也无法实质享有演绎权。翻译与创作一样,其本身是事实行为,但翻译作品出版过程中的三大法律关系无一不是法律行为。首先,翻译需要向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取得授权许可,该许可以要约、承诺的方式最终实现,而合同行为的成立须以意思表示为前提,该行为是法律行为。但凡法律行为,需要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AI并非自然人,无法实施合同行为,更不能自主取得翻译许可。其次,同样的道理,即使AI拥有合法的翻译授权,如翻译公共领域的作品,但其无法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自主决定是否发表、于何时何地发表翻译作品。最后,即使让AI享有翻译权,以目前的技术而言,其无法自主实施禁止他人实施某种侵犯著作权的受控行为。可见,赋予AI以翻译权并没有实际价值。
综上,如何正确定性《极简区块链》的著作权法性质呢?
尽管借助大数据分析与再生成技术,机器翻译结果外观上似乎与作品极其相似,但外观相像就构成实质同一的观点则缺乏逻辑支撑。王迁教授曾指出,“在不披露相关内容是由人工智能生成时,该内容可能因具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实际受到了保护,但该现象是举证规则造成的,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因人工智能而改变。”准此以言,智能翻译结果如果受到保护,完全是因为其没有被证据事实所推翻,一旦被认定为非人类翻译作品,著作权法便不能给予其保护。这恰恰像是逼真的赝品只是影响物的价值事实认定,却不能改变物权的认可规则。
《极简区块链》一书共320页20万字,输入原文、翻译、输出中文,整个过程实际耗时不到半分钟。与传统人工翻译相比,翻译速度与出版效率都得到大幅提升。然而,正是由于出版界对出版书稿有严苛的要求,虽然AI翻译的质量突飞猛进,但翻译作品仍有“机器翻译”的痕迹,所以,有道人工翻译团队按照出版编辑要求做了进一步校正修订。这说明,机器翻译结果还不够理想,其依赖于数据摄入而缺乏主观能动性。所以,人工智能在该书形成中扮演的角色同字典没有根本区别,只是更加高效。如果能够加以举证,则有道翻译团队无疑是该书的作者,智能翻译机器只是形成翻译作品的辅助工具。
在电影《复仇者联盟》中,“钢铁侠”制造出来的人工智能“奥创”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当前AI技术根本弊端在于还不能模仿人类的情感,体现在创作上则是其生成内容缺乏或然性。根据同样的模型,人工智能会得出完全同样的表达,而人类几乎不可能创作出两幅完全相同的字画。如果未来机器具备了人类包括情感在内的一切特质,立法规则的全方位改变才不可避免,是否赋予机器以同自然人无差别的法律主体地位是首应解决的问题。如果民事主体问题得到解决,则著作权法上的争议自然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