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浪潮已开始向全球蔓延,2017年以来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延续了上涨态势,1-5月累计销量达到35万辆,上半年预计在45万辆左右,全年有望超过100万辆。但是对于新能源电动汽车车主而言,续航及充电一直是其最为关心的问题。据此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下称宝马公司)于2014年推出了“即时充电”项目,并于2015年正式引入中国市场。但在注册“即时充电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商标时却遭遇了被驳回的囧境。
据了解,新能源电动汽车是宝马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日趋成熟的新业务之一。而“即时充电”是该公司为新能源车主提供的一项互联智能的公共充电服务,旨在让电动汽车及插电混动车型用户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充电桩进行充电。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宝马公司在2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设立了十万多个充电桩;在中国市场,宝马公司已经公开宣布的“即时充电”项目合作伙伴包括普天信息和依威能源等,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个城市布局了数千个充电网点。
时隔推出“即时充电”项目一个月后,宝马公司于2014年8月在中国提出了该案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类电能商品上。2015年6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相关商品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决定驳回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宝马公司不服,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针对该案系争商标,商评委于2016年3月作出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宝马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能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宝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系争商标为中英文图形组合商标,可以通过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系争商标具备固有显著特征。此外,宝马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其他案外人申请的包含“Charge”的英文商标在第4类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因此该案系争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一件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量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该案中,系争商标是由汉字“即时充电”、英文“ChargeNow”及电源插头图形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均直接表示了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能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系争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此外,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宝马公司在先注册的第G1157292号“ParkNow及图”商标与系争商标的标识及商品类别均不相同,故该商标的注册情况不是该案系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考量因素。而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宝马公司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该案事实情况不同,且未经司法审查,不能成为该案系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宝马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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