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商标局官网上关于“鹿晗”商标的注册信息,一共有47件商标,除了对鹿晗名字具有法律权益的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还有很多其他与鹿晗本人没有利益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毫无疑问,这些公司和个人注册鹿晗商标,实则是傍大牌的一种行为。有些商标并不直接取名为“鹿晗”,而是在“鹿晗”两个字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些其他的字眼。
譬如,近日商标局就下发了一则《关于第16245174号“雅鹿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是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和传成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传成公司注册了“雅鹿晗”商标,鹿晗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主要理由是:申请人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鹿晗对“鹿晗”依法享有姓名权,申请人拥有在经营发展中使用“鹿晗”姓名的权利。争议商标所含鹿晗文字与申请人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鹿晗的姓名完全相同,损害并阻碍申请人经授权使用鹿晗姓名的权利,构成对鹿晗姓名权和商品化权的侵害。被申请人具有抢注鹿晗姓名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影视明星鹿晗及申请人有特定联系,具有欺骗性。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最后,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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