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桔科技”被告侵犯了“妙影电子”的商标权,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在2012年注册了嘀嘀商标,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嘀嘀打车”被迫只能改成“滴滴打车”。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类似“小黄车”这样的词语,在经过使用获得商标意义上的显著特征后,及时注册商标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ofo小黄车由于小黄车商标而引起纠纷的话,可以以商标显著性不明显的理由从而驳回对方的商标。其次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乐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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