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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09387号芯云谷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 2019-08-28 10:48:29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浏览量: 3156

基本案情:     

       异议人:福建招商云谷开发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安淘之然建材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20109387号芯云谷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云计算;软件运营服务(SaaS);网络服务器出租;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

当事人主张: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有:

       1.“芯云谷”是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漳州开发区)“一区多园”战略下首个落地的园区项目。2015年12月10日,漳州政府网发布消息,宣布漳州开发区“招商局·芯云谷”获批立项。随后,福建省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芯云谷”项目。该项目被列入2017年福建省重点项目。被异议商标与该产业园名称完全相同,明显是恶意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异议人是一家经营建材、瓷砖、五金交电产品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没有第42类服务项目。
  3.异议人不但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芯云谷商标,还在与自身业务无关的第25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芯云谷商标。上述商标已同时被提出异议申请。此外,被异议人无法有效证明其已真实使用芯云谷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是: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创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芯云谷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申请的法律程序和条件也完全合法,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裁定:
  异议人提交了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芯云谷商标的情况说明、“芯云谷”名称由来及宣传资料、关于“招商局·芯云谷”项目立项的批复相关文件复印件、漳州政府网2015年12月10日关于“招商局·芯云谷”获批立项的新闻网页截图以及中国网福建、东南网、福建之窗等报道“芯云谷”的证据。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芯云谷”作为漳州开发区重点园区项目,由异议人率先提出,产业定位以软件及信息服务、数字文化产业及物联网为主导,涵盖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服务。通过异议人的筹备、招商及宣传与运营,芯云谷产业园在当地及相关市场主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省,具有知晓异议人芯云谷商标的可能性。
  而且,“芯云谷”并非固定搭配的常用词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文字与该产业园区名称完全相同,被异议人作为一家建材公司,未经授权在包括本案在内的与其业务不相关的5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芯云谷商标,借用芯云谷产业园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漳州芯云谷产业园。这种行为既损害漳州开发区及利害关系人的商业机会和商业价值,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评 析:
  本案焦点是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芯云谷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的立法宗旨为:保护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原则。本条规定是对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的有效补充,有条件地实现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的平衡。
  (一)保护知名产业园名称的必要性
  产业园名称的知名度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来源于相关权利人的运营以及广告宣传等资本投入。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知名产业园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行为既损害权利人的商业价值,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被法律禁止。
  本案中,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知名产业园相关合法权利,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芯云谷产业园由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投资,异议人负责开发运营,产业定位以软件及信息服务、数字文化产业及物联网为主导,涵盖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服务业。“芯云谷”已成为漳州开发区发展泛信息技术服务产业的重要抓手,对开发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芯云谷”既是产业园名称,也是异议人对外招商、宣传及运营时使用的商业标识,客观上起到商标所具有的标示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因此可视为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个别企业正是看准“芯云谷”具有的商业价值,肆意抢注该商标。一旦抢注成功,将阻碍开发区的正常发展并误导消费者,给开发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业园名称应被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范畴。
  (二)关于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认定
  基于案件审理实践,《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总结了判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正当手段”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福建省,应该知晓芯云谷产业园。其次,“芯云谷”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该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也没有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最后,被异议人作为一家建材公司,2016年5月12日才拿到营业执照,却在两周之内在第25类服装、第36类金融服务、第42类云计算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芯云谷商标,明显超出其经营范围。该行为可以进一步印证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存在主观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商标局最终作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在我国各地都在大力发展产业园的背景下,建议相关权利人在筹备、规划产业园时,一定要重视商标的注册保护。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原则为基础,权利人应及时主动申请注册商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要拿起法律武器,及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维权,避免因商标问题遭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