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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牛仔裤背面双弧线商标 企业应当加强自我创新避免“高仿”
发布时间: 2019-09-06 14:24:37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1407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利惠公司(LEVI STRAUSS&CO.,下称利惠公司)诉广州市利锋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利锋公司)商标侵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利锋公司在其牛仔裤背面的两裤袋上使用双弧线线性图形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利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

          对此,有专家表示,面对激烈的市场环境,国内企业在借鉴世界知名商标品牌时,应当首先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法律人士,避免“高仿”使用而导致侵权。此外,企业也应当加强自我创新,设计属于自己企业的商标,注册使用并投入市场,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弧形商标引纠纷

          1853年,利惠公司创始人Levi Strauss在旧金山发明制造了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从此以后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迄今为止已有超过160年历史,是全球最大的品牌服装运营商之一。

          1873年利惠公司生产首条牛仔裤开始,后裤袋上便使用双行弧形缝线,称为Arcuate Design(音译成“双弧线”)。1943年,利惠公司为双行弧形缝线设计注册了商标。迄今为止,利惠公司已经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双弧线图案的注册商标,并于2005年5月14日在中国核准注册了第2023725号“”注册商标(下称双弧线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牛仔裤等第25类商品上,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

          2011年杭州某公司因侵犯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标专用权被起诉,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该案开启了利惠公司在中国对于双弧线注册商标的保护之路。

无独有偶,2017年,利惠公司发现“天猫”官网上的“古狼儿服装旗舰店”店铺销售的牛仔裤背面两裤袋上均有双弧线线性图案,双弧线的交叉处有一个菱形框,框内有一条横向分割线,与其双弧线商标几乎相同。据此,利惠公司以利锋公司侵犯其双弧线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利锋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两审认定均侵权

          黄埔法院经审理查明,双弧线商标是由左右两边的双弧线组成,双弧线交叉处呈一个菱形框,菱形框内有一条横向分割线。利惠公司将双弧线商标主要用于其“LEVI’S”品牌牛仔裤的后袋外表面上。被诉侵权商品背面两裤袋上均有双弧线线性图案,且双弧线的交叉处有一个菱形框,框内有一条横向分割线。经对比,法院认定涉案侵权产品后裤袋上的线性图案与利惠公司的双弧线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使用方式与利惠公司一致,故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利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黄埔法院判令被告利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利惠公司双弧线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及合理开支3万元。

          随后,利锋公司不服黄埔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利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利锋公司上诉称,其牛仔裤上的“双弧线”图案在两条平等线之间的间距、弧度大小、所形成的菱形框的大小及形状等均存在区别,与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双弧线”图案不构成相同,仅属相似。“双弧线”图案具有宽泛的含义,可以表示飞鸟、波浪等内容,也是普遍常见的装饰图案,所以其在侵权产品上使用双弧线图案仅是作为装饰用途,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误导消费者。而且,利惠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双弧线图形商标的同时,也会显著使用“LEVI’S”等其他注册商标来作为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的标志。此外,利锋公司并不知晓双弧线商标为注册商标,故没有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 利惠公司辩称,虽然双弧线商标比较简单,但该标识用于“LEVI’S”后裤袋,经过长时间使用后已形成一定影响,具有标示性及显著特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利惠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双弧线商标已经在消费者群体中获得极高的声誉和认同度,一般消费者是能够将牛仔裤后袋上的双弧线图形与利惠公司“LEVI’S”品牌的牛仔裤联系起来的。故一审法院认定利锋公司在其牛仔裤上使用的双弧线图形和利惠公司相同,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升自身是关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作为知名的牛仔裤生产企业,“LEVI’S”品牌牛仔裤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其它同行业牛仔裤生产厂家在参考使用知名商标时应有所区分,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法院审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主要是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为标准。而以混淆作为标准,也是对商标基本功能的尊重。 近年来,在不同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混淆的可能性和标准的因素各有不同。“根据该案中查明的事实,在判断利锋公司的行为是否易导致混淆时,应从双弧线商标图形的性质是否相同或类似、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被诉侵权人在使用被诉商标标识图形的主观意图、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使用状态与知名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就该案的双弧线图形来看,虽然只是简单的线条,但是如果已经成为‘LEVI’S’牛仔裤后裤袋的专用商标标识,利锋公司的使用就应当有所区别,而不是直接照搬用于同一类产品,同一位置上。如果该双弧线商标图形的使用,足以让大部分牛仔裤消费者混淆,被判决构成商标侵权也在所难免。”刘仁堂表示。 刘仁堂建议,国内企业在学习或者借鉴世界知名商标品牌时,应当首先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法律人士,避免侥幸心理,不要让自己的“任性”或者“高仿”使用而导致侵权,造成被处罚的不良结果。同时,也应当鼓励企业自我创新,设计属于自己企业的商标,尽快注册使用并投入市场,产生品牌价值,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报记者郑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