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此“中匡石油”非彼“中国石油”的视频曾在网上热传,很多网友表示“不敢加,怕被诓”,并纷纷直呼“莆田系”防不胜防。近日,一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再度牵扯出“中匡石油”的是是非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中匡石油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中匡石油公司)的第11755200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石油公司)的第4360583号“中国石油及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如图)、第5515017号“宝石花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如图)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裁定得以维持。
异地同行起纷争
记者了解到,中匡石油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柴油、汽油(仅限分公司在取得前置许可后经营)、润滑油、煤油批发、零售及加油站管理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匡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辉是福建省申国石油有限公司(下称申国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中匡石油公司与申国石油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还系莆田市城厢区华达农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达农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2012年11月16日,华达农业公司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车辆加油站、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汽车清洗等第37类服务上。2016年,诉争商标被核准转让予中匡石油公司。
中国商标网显示,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中匡石油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宝石花图形及“中匤”文字的商标;申国石油公司申请注册有“申国石油”“甲国石油”“由国石油”“中固石油”等商标;华达农业公司申请注册了“中匡石化”“申国石油”“中园石油”等商标。
中匡石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招致中国石油公司的注意,并由此引发中国石油公司与中匡石油公司之间的纷争。
中国石油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中匡石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断申请注册摹仿中国石油公司知名商标的标识,并在实际使用中导致相关公众产生了混淆、误认,具有攀附中国石油公司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中国石油公司的上述主张,中匡石油公司回应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标识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应予以维持。
是否近似引争议
围绕不同观点,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接近,在颜色构成方面亦高度近似,均由上部分黄色花图形及下部分红色构成,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给消费者整体印象接近,不易区分,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中匡石油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表示对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是内部向左下和右下散发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引证商标一是由从左下到右下散发七条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及汉字“中国石油”构成,引证商标二是从左下到右下散发七条线段的十等份上黄下红宝石花图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构图风格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标识上的近似。同时,中匡石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在市场上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能够产生区分。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宣告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匡石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尚处于上诉期,本报将继续关注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