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哪吒之魔童降世》是今年暑期档的最大赢家,口碑和票房双丰收。
但是,近日有报道称,该电影的发行方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在电影大红之后,一下子注册了1818个与《哪吒》相关的商标,诸如吒儿、混天绫、哪吒之魔童降世、殷夫人、敖丙等——虽然,其中绝大部分应该是“防御性注册”——防止被他人抢注而先“占上坑”。
于是,有很多人开始指责资本方反应过度、急功近利,商标沦为“圈钱工具”。甚至有网民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表示:“哪吒是老祖宗留下的公共资源,岂能被个别企业独占?”
事实真是如此吗?感情太丰富,事实太稀薄,在指责光线影业公司垄断、霸占“哪吒”之前,要先看看:这家公司注册了哪些商标?在此之前,“哪吒”商标有没有被其他公司、个人注册过?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可以发现以下基本事实:
首先,当事方没有申请注册过“哪吒”商标,相反,申请注册的和哪吒相关的商标都是自己的“亲儿子”:“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降世”“魔丸哪吒”等等,所以也就不存在独霸“哪吒”商品的问题。
第二,“哪吒”和“哪吒”图文组合,在之前一直被不同企业、个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上注册了商标。
我国《商标法》明确了“注册优先”原则,只要商标有显著性,不与他人的商标混同,以及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所禁止的情形——比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带有民族歧视性等等——就都可以注册成商标。“中国传统文化形象”从来不是不让注册的理由,注册“哪吒”“孙悟空”等商标,一直就是正常的商标操作,也不是侵犯公共资源。
第三,稍有商标注册常识,就会明白当事方申请注册1818个商标,并不像听起来这么荒谬。
商标注册是按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的,没有在特定的类别上注册,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一样的商标,根据权利人的需要,可能要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成多个商标。目前商标的类别多达45个(1到34类为商品,34到45类为服务),这次当事企业在35个商品服务类别里注册了“吒儿”商标,那就是35个商标!
占这么多坑,有的是未来企业可能会开拓的领域,需要用注册商标“理清跑道”,有的是为防止被其他公司恶意使用。
不止如此,为了防止自家商标被别人打擦边球,一般要对原始商标相近的表达、拼音形式,尽可能多地申请注册。
还有,这1818个商标里,绝大多数是“图形商标”,也就是把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里的相关形象拿出来申请商标。
把上面三个维度做一下乘法,就一部火爆的电影注册一两千个商标并不夸张。
仔细梳理,我们会发现,在这1818个商标里,都是《哪吒之魔童降世》自己的劳动成果:注册的文字是“哪吒之魔童降世”、“吒儿”等电影里打造出的概念;图形商标是电影里的形象,没有“溢出”自家的产品范围,也没有躺在传统文化上,妄图独占哪吒。甚至有一些后知后觉。当事企业是在8月12日之后申请注册的,彼时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已大红大紫。从中国商标网的搜索结果看,早在7月底,就已经有人开始抢注“敖丙”等相关商标了。
要知道,当下“创业未动,商标先行”已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不少专业企业进入相关领域之前,都要做“商标检索准备”,避免自己养大的孩子,登记成别人家的,避免“登上了梯子,才发现架错了墙”。
当然,有舆论担心某些公司、个人故意抢注商标,侵占公共资源,也是有理由的。不过,现行的《商标法》已经有了约束措施:对公示的商标申请,相关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比如之前茅台申请注册的“国酒”商标,被其他白酒企业申请撤回);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甚至商标本身也只有10年的法定期限,到期还得申请续期……就算有抢注争议,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不能用“老祖宗留下来的”道德理由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抢注1818个商标”闹成大新闻,本身也曝露了当下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常识的短板,用“道德直觉”代替法律判断。
“老祖宗的东西”本身得不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唯有将老IP创新,才能获得新的知识产权。按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商标权,古代小说、经典传说本身都得不到保护,也都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了。
孙悟空、哪吒、花木兰等大IP,你可以用,我也可以用,中国人可以用,外国人也可以用。说美国人拍了《花木兰》电影,需要向中国人交钱,就像说中国的“阿里巴巴”公司,需要向创造了《天方夜谭》传说的阿拉伯人付费一样,都是有悖于知识产权原则的笑谈。
要擦亮中国IP,就得保护企业的创新和正当商业利益。眼看着商品做成功了,有人就认为“这是拿了我们家老祖宗的东西赚了钱,我也该有一份”,有这种想法是危险的。“人人有份”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公地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