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会遇到,自己的产品卖着卖着,突然被人告商标侵权。
近日,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张家口顺德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草原天路”商标展开了争夺,最终张家口顺德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第15851881号天路商标被撤销。
这起案件中,草原天路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引证商标,第16635022号和第16635023号商标,申请注册时间都是2015年4月3日,而被撤销的草原天路商标申请商标则是2014年12月,从时间节点上来看,被撤销的商标早于两个引证商标,所以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最终,商评委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3、4、5为“草原天路”旅游开发的系列介绍、规划和进展情况,证据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申请人将“草原天路” 在旅游开发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张家口市,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的使用情况,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药用蜂胶;膳食纤维”等复审商品与申请人“草原天路”商标使用的旅游开发涉及的商品与服务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草原天路”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草原天路”商标近似。
因此,争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予以无效宣告。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当商标被诉侵权时,并不是坐等判决结果,需要收集自己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譬如公司战略计划书,带有商标的发票等。
但是,尽早注册商标,避免这些商标侵权纠纷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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