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12月4日,潮安泉尔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此为其变更前名义)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了第8551277号“新嘉升XINJIASHENG”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的变更地址申请。2015年3月12日,申请人再次以潮安泉尔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了涉案商标的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潮州市潮安区泉尔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2015年7月20日,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核准了申请人的注册人名义变更。至此,申请人在先提交的变更地址申请仍处于审查中。
由于申请人提交变更地址申请时还未进行注册人名义变更,其注册人名义为潮安泉尔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而被申请人在审查其变更地址申请前先核准了申请人在后提出的变更注册人名义的申请,此时涉案商标注册人名义变为潮州市潮安区泉尔思电子五金有限公司,导致变更地址申请书上填写的注册人名义与被申请人档案中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不符。2015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商标的变更地址申请作出了不予核准决定。
2016年2月16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查,造成现有的注册人名义与当初提交变更地址申请时的注册人名义不符,从而导致变更地址申请不予核准。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变更地址申请不予核准决定。
经沟通,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2016年4月18日,我局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变更不予核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注册人名义与商标注册簿登记的注册人名义是否相符;(2)是否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3)申请变更的注册商标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在先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办理了质权登记;(4)对于变更注册人名义的申请,还应审查变更证明文件的出具单位、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根据上述审查内容,若单独进行本案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的审查和变更地址申请的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并无不当,其审查变更地址申请时,变更前注册人名义与商标注册簿登记的注册人名义确不相符。但是这种审查方式导致被申请人忽略了本案两份变更申请之间的关联性。事实上,申请人先提交的变更地址申请,后提交的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且两份变更申请提交时间相隔时间较短。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商标查询系统中了解到两份申请的具体情况,而在审查时一并考虑,由于当时其未对这一情况予以考虑,导致申请人变更地址申请不予核准。被申请人在发现此问题后,积极纠正审查工作中的失误,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和解,确保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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