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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商标不当使用也可能侵权
发布时间: 2023-05-12 10:31:5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量: 687

已注册商标不当使用也可能侵权

今天,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6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友趣饮品厂(友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入选。


据了解,明仁公司于2011年9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名仁”商标,使用范围为第32类商品。该公司于2011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并相继在有关地方及媒体投资进行广告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友趣厂于2014年10月21日经核准注册“名仁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该厂的“打水”商标注册申请已由国家商标局受理,但尚未核准注册。


之后,明仁公司发现兰州市场有“名仁苏TM打水TM”及“名仁苏□打水TM”产品销售,认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友趣厂立即停止侵害“名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30万元。


2016年,兰州市中院一审认为,明仁公司用“□”在“名仁”和“苏打水”二词间上部断开,显示为“名仁□苏打水”,以区别商品的商标与商品名称。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和尚未获注册的“打水”商标进行组合,形成“名仁苏□打水TM”和“名仁苏TM打水TM”标识,在生产的苏打水饮料上作为商品标识突出使用并投入市场销售,该使用属于改变原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另行创立组合的新商标标识,被诉组合标识与“名仁□苏打水”构成高度近似。况且二者产品种类完全相同,产品包装极端近似,广告插图及宣传用语刻意摹仿且产地同一,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引起商品消费混淆。友趣厂不仅侵害了原告受保护的商标权,而且构成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兰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明仁公司诉请的全部赔偿请求。宣判后,友趣厂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的典型意义,甘肃省高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表示,注册商标要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并且要按照注册的标识准确使用,不得拆分、组合或搭配其他词语,尽量注意规避能够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使用方式,更不能通过不当使用方式搭借知名商标的便车。


该案的主办法官认为,友趣厂将“名仁苏”注册商标与“打水”一词组合使用,目的就是借用明仁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与市场占有量的知名商标“名仁”销售其苏打水产品,这种行为能够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友趣厂近似利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赢利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法官还表示,与以往假冒、仿冒知名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例不同,本案告诉大家,已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也可能侵犯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警示市场经营者要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另外9起案件分别是:孔玮与江苏泓杰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丹东登海良玉种业公司与张掖市华裕种业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嘉峪关市清泉羊饭庄与王黎清泉羊饭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厦门雅瑞光学公司与武山县视康眼镜店等41家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陆海军与杨小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武威金苹果公司与武威乐尚工贸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广东哈弗高科技润滑油公司与赵永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鹰伦电动自行车公司与甘肃瑞捷车业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兰州裕盛公司与甘肃国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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