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查公布一则关于“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金融界保险注意到,君康人寿在这场法律纠纷中处于败诉状态。原因是,君康人寿的商标与南京苏美堂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堂保健服务”未参与诉讼)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君康人寿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君康人寿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两家商标有多相似?
君康人寿商标
两家的商标均体现了汉字“君康”二字
据天眼查,苏美堂保健服务是一家从事高端足疗推拿spa养生会所,主要运营的地点在南京。君康人寿则是一家经营范围遍及全国的保险公司。君康人寿于2018年1月30日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公司全新品牌标识。
通过诉讼内容显示,君康人寿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而南京苏美堂保健服务的商标申请日期:2015年4月22日,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两家使用服务相同(第44类,类似群4401):医疗按摩;替代疗法;健康咨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保健;医疗辅助;理疗。
君康人寿涉嫌近似商标被判败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君康人寿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中,诉争商标(君康人寿)标志由汉字“君康人寿”构成。引证商标(苏美堂保健服务)标志由汉字“君康养生”构成,“养生”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汉字“君康”系其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标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虽有其他构成要素,但不足以相区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件,只有君康人寿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具有知名度,而引证商标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君康人寿虽然提交了君康人寿公司宣传养老、健康产业签署的合同及部分履行照片;君康人寿公司从事养老、健康产业签署的媒体报道;电视台对君康人寿康养产业的宣传报道视频截图及光盘;君康人寿公司康养产业的宣传册及海报等证据。但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君康人寿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并非近似商标的考量因素,君康人寿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同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