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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松花江”商标而被指侵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发布时间: 2023-07-13 17:56:5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量: 448

“珍珠米就产自松花江,松花江大米不写松花江写啥?”说起自己被起诉一事,成都郫都区海霸王市场粮油区的兴粮泉经营部老板李庆忠很气愤。他自己来成都做东北大米批发生意已有10多年。去年820日,他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我侵权了。”李庆忠说,这起官司让他觉得莫名其妙。

 

后来他才知道,原来是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出了问题。据他介绍,市场内被这家名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桑田公司)起诉的不止他一人,“据我了解,有近50家。”起诉的理由都一样,认为他们售卖的大米包装上印的“松花江”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据李庆忠代理律师介绍,目前已有10余户商家找到他要求代理该案。李庆忠表示,包装袋上印“松花江”是因为售卖的大米产自松花江,当初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松花江大米不打‘松花江’打什么,难道打黄河大米吗?”

 

庭审中,正大桑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3枚“松花江”字样的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大米。经核实,除一枚商标被宣告撤销外,另两枚仍在有效期。

 

正大桑田公司认为,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商家在包装袋上显著使用“松花江”字样,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兴粮泉公司(大米生产商)、兴粮泉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14万元。

 

对此,兴粮泉公司表示,大米商标中的“松花江”是专有地名,根据法律规定,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松花江大米是通用名称,公司生产及销售的大米均产自该地区,标注“松花江”是合理突出产品产地,主观上不存在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

 

而且,他们生产的商品有名称、有厂家,与正大桑田公司持有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字体、排列、展示方式等完全不同。”他们的大米外包装还在2016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正大桑田公司在取得案涉商标后,通过线上、线下售卖商品,其知名度与显著性不断提升。而兴粮泉公司在包装袋正面突出使用“松花江”3字,区别仅在于没有使用拼音,这足以使公众混淆。且包装上“兴粮泉”3字小于“松花江”3字,客观上无法准确直接起到区分的作用。

 

兴粮泉公司主张“松花江大米”系通用名称。法院认为,松花江仅系河流名称,并非特定地名,且该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松花江”已作为全国范围内指代大米来源约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松花江”并未与“大米”产生直接的对应关系。

 

鉴于正大桑田公司首个“松花江”商标于1998年就已核准注册,“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兴粮泉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主动避让该商标。即使需要用“松花江”标明产地,也应有意识地调整语言组织、字体、字号、用色、位置布局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兴粮泉公司以较为突出、比自身商标更具识别性的方式,在商品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松花江”,因此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支付正大桑田公司经济损失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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