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化妆品集团“雅诗兰黛”对“兰黛佳人”的无效申请成功。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无效了“兰黛佳人”使用在化妆品上的相关商标。
2016年6月,雅诗兰黛对“兰黛佳人LAUDER BEAUTY及图”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据了解,雅诗兰黛不仅在多个类别注册了中英文商标,并且是化妆品类别的驰名商标。而“兰黛佳人”的英文“LAUDER BEAUTY”与雅诗兰黛的“ESTEE LAUDER”存在近似。最终,商评委决定:“兰黛佳人”商标在“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材料测试;纺织品测试;包装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予以维持。
同样是提出商标无效申请,漾漾好贡茶可就没有雅诗兰黛那么好命了。 2010年,台湾贡茶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贡茶品牌带入内地,并取得了漾漾好贡茶现有商标的使用权。样样好公司商标由三个部分组成,即篆书字体的“贡茶”二字,书写成竖排并用外框圈起,框下印着拼音“gongcha”;在贡茶组合商标的下方画着一个溢出四朵云状香气的茶杯(以下称为“溢香杯”);“贡茶”二字的左边还有一个台湾地图的标志,内嵌着“漾漾好”3个楷体字。此外,样样好公司还将“溢香杯”单独注册为商标。
带着这组独特的商标,漾漾好贡茶在大陆的扩张如雨后春笋。不到1年时间,其在中国大陆自营及通过加盟设立的门店达270余家。它的快速发展带热了内地的贡茶饮品市场。
随着漾漾好贡茶的发展,“御可”、“薡御”,“禧御”,“添赐”等不同名字的贡茶店也开始出现在街头巷尾及各大商圈。众多后起之秀中,以“御可”的发展最为迅猛。据了解,御可贡茶所属的广东贡茶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成立不久后,它便在网络、电视媒体及加盟商展会上大量曝光,邀请明星为自家产品代言,给御可贡茶的品牌造足了势。据该公司官网介绍,2014年4月,广东贡茶公司负责人还参加了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在活动上御可贡茶获得了“中国驰名品牌”称号。
面对御可贡茶的发展,样样好公司认为,他们投入巨大的精力和费用针对漾漾好贡茶的一组商标进行了市场普及和推广,在贡茶产品市场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御可等品牌贡茶无异于是在搭顺风车。
2016年7月8日,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御可贡茶 YUKE GONGCHA 御可贡茶世界好茶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商标局依法受理。近日,审判结果公布,“御可贡茶 YUKE GONGCHA 御可贡茶世界好茶及图”商标获得维持。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包含文字“贡茶”,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除文字“贡茶”之外,均另有其他识别要素加以区分。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雅诗兰黛与漾漾好公司均对别人的商标提请了商标无效申请,但是一胜一败,命运截然相反,这点值得所有创业者的重视。在创业过程中,企业选择、使用和注册商标应更具有合理性和显著性,对商标保护也需要具备全局意识以及长远意识。另外,企业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遇上恶意注册的行为或者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遇到被傍的恶意行为,可以通过商标宣告无效扫清障碍。
商标无效宣告被认为是打击他人恶意注册的直接手段。除此之外,还具备以下的功能:(待补充)
1、商标无效宣告是打击他人恶意注册的直接手段;
2、通过无效他人商标,可扫清自己商标注册的障碍,他人商标被无效宣告后,申请人可申请注册该商标。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呢?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恶意注册;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