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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后又发现商标又被无效
发布时间: 2019-11-26 10:50:15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1560

       2011年前后,我国的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一大批P2P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今年3月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以来,萌生于2011年的团贷网便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之上。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二审判决,再次让“风雨飘摇”的团贷网“雪上加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团贷网”三字容易被公众理解为“从事团体贷款的网络平台”,使用在金融贷款、资本投资等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使用在担保、典当等核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其服务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使用多年的名称,在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类别上被认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对于团贷网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11月6日发布的第1670期商标公告显示,第11982767号“团贷网(指定颜色)”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


  同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纷争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商标由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团贷网络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驳回及驳回复审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金融贷款、资本投资、银行储蓄服务、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珠宝估价、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经纪、担保、典当等第36类服务上。


  记者了解到,团贷网络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注册成立,2016年7月4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派生公司)。随着企业名称的变更,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也相应进行了两次变更,目前为派生公司。2017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派生公司将诉争商标许可给关联企业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团贷网公司)使用,而团贷网公司正是团贷网的经营主体。


  2016年6月27日,成都团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团代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仅直接表示了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


  对于团代公司的主张,派生公司矢口否认,称诉争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而且经过其使用、宣传,已经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产生其他含义,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诉争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


  2017年6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经审查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使用在担保、典当等核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据此,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终厘清


  派生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团贷网”商标注册及授权使用情况、“团贷网”商标广告宣传推广情况、相关公众对“团贷网”商标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类似商标注册情况及在先判决等,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或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团贷网”组成并指定颜色,原商评委将其解释为“团体贷款”,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经济或金融专业词典中将“团贷”指向“团体贷款”的证据,具有金融学知识的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团贷”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团体贷款”,而实际意义上的“团体贷款”易被公众理解为“银团贷款”,显然并非对派生公司所从事P2P金融平台业务的直接描述。可见,“团贷”二字并非固定的金融学术语,本身具有一定的臆造性,并可作多种解释和理解。因此,诉争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核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具有显著识别功能的“团贷”二字并非相关领域的固定词汇,而且可以作多种解释,诉争商标的标志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担保、典当等核定服务上一般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派生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关于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针对团代公司就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派生公司和团代公司均表示服从,均未提起上诉。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标局与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诉争商标由中文“团贷网”组成并指定颜色,基于我国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容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从事团体贷款的网络平台”。虽然“团贷网”并非经济或金融专业术语,但是对诉争商标标志含义的理解,应当基于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不宜仅从专业人员的视角进行判断,而限缩了具体文字的含义。


  基于上述分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核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派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使用、宣传,已经在上述服务上产生其他含义,从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且考虑到派生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其关于诉争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容易被公众理解为“从事团体贷款的网络平台”,使用在担保、典当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其服务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派生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