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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大米”深陷侵权旋涡 法院判决能否帮助其摆脱侵权?
发布时间: 2019-11-27 10:51:30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社  浏览量: 1417

        又到了东北大米全国受追捧的时间,然而,在以盛产“五常大米”而闻名天下的东北小城五常市,五常市大米协会会长常伟却又开始了心有余悸的日子——市场上总是不时传来买到假五常大米的声音,这意味着,“五常大米”,又被侵权了。


        对协会来说,尽管有法律武器在手,但如何更好找到一个维权途径,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待解难题。


        五常大米常被侵权


        五常大米是黑龙江五常市生产的品牌大米,由于其地理环境优越,属于中温带大陆气候,使之种作的粮食能享有充沛的日照,再加上使用天然河水进行灌溉,从而使其生产的五常大米颗粒饱满、色泽透明,煮熟的饭更是香味浓郁,因而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为了整合好五常大米品牌,五常市、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出台多种措施对其进行保护,五常市大米协会作为政府认可机构,根据有关证明商标的法律规定及该协会制定的《“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五常大米”商标品牌进行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用以证明大米的原产地。


        五常市大米协会规定,使用“五常WUCHANG”及图“五常大米”两个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五常市境内“C”字开口盆地以内,龙凤山水库或拉林河、溪浪河水系浇灌的水田种植的大米,并具体规定了产品标准、使用证明商标的申请流程等。该商标于2012年4月27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然而,多年来,因为商标被冒用、品牌为盗用,甚至产品被假冒,五常市大米协会使用了各种方法“打假”“维权”,然而,侵权事件总是不绝。甚至,为此还登上了全省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入选了典型案例。


        侵权案件登上典型案例


        根据日前黑龙江省2018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某公司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开立店铺,其店铺主页销售的大米产品标有“五常大米”“东北五常稻花香大米”“东北五常长粒香大米”等字样,销售的产品实物亦标有“五常大米”“原料产地黑龙江五常市”等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五常市大米协会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诉讼中,该公司举证证明其曾于2015-2016年自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白包大米,而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为五常市大米协会会员单位。该公司辩称,其自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白包大米进行分包后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未经五常市大米协会许可,突出使用“五常大米”及含有“五常”字样的相关标志,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属于侵犯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虽然该公司不是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会员,但如该公司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大米确系来源于涉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限定的特定原产地,五常市大米协会不能禁止该公司以本案中的方式对其商品进行标示。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王新磊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天猫、京东、一号店、众划算等多个电商平台销售被诉侵权大米,销售产品的数量多、地域广,被诉侵权大米系由该公司购入“白包”大米后进行分装、包装,“白包”大米的来源、产地不明。该公司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从五常市四季稻香合作社购进大米,不能充分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大米来自五常市特定产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万元。

蹭商标背后的产权保护窘状


         其实,这并非五常大米第一次被“碰瓷儿”了。


         2015年,山东临沂一家米业公司生产、销售标有“东北大米五常特产”等字样的大米,且因没有证据证明大米来自五常市辖区,被法院判决侵犯“五常大米”的原产地商标专用权并赔偿8万元。


         2016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将厦门一家米业公司和一家商场告上法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起诉称,五常市因盛产大米而名闻天下,“五常大米”为全国大米七大名牌之一。原告申请的“五常大米”商标也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据介绍,本案中,被告商场答辩说,涉案大米原料产地为五常市,外包装上使用“五常”标明大米来源地,并无过错。而且,涉案大米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从米业公司购得的,不应当由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递交诉状,称该商场出售的一款大米涉嫌侵犯“五常大米”的商标专用权。原来,这款由厦门某米业公司生产的大米叫“金香穗五常稻花香”,在包装上突出了“五常”二字,而五常大米协会认为,“五常大米”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不能随意使用。


         据此,五常市大米协会请求法院判决生产商厦门某米业公司和销售商某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连带赔偿49万元经济损失。


        被告厦门某米业公司并不认可大米协会的说法。他们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大米的原产地就是黑龙江五常市。原来,涉案大米的原产商是黑龙江龙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龙乾公司也是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会员,已经被许可使用“五常大米”证明商标。厦门某米业公司公司从龙乾公司购进大米后,再分批包装,加上“金香穗”和“五常稻花香”的商标出售。


        因此厦门某米业公司认为,他们在包装上使用“五常”二字,只不过是因为大米的确从五常地区购进,这属于对产品来源地的正常标志,并没有侵犯“五常大米”的商标权。


        该商场表示,涉案大米系通过合法进货渠道从厦门某米业公司购得,他们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然而,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米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该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大米产品,并赔偿原告2万元。


        据王新磊介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其标识商品的原产地,以表明因原产地的气候、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五常大米”已经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来自该证明商标所标识的特定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如经营者无法充分证明产品来自特定产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五常大米协会有关人士却表示,虽然已经被省高院列成了典型案例,但不知被侵权的日子啥时是个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