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听到过许多这种中式英语吧。但是“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这两个词如果放在商标上,是否是一回事呢?会不会构成近似?听听法院怎么说。
某公司申请注册了“DAY DAY UP”第36类商标,用于不动产代理、出租等领域。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查询到一枚已在先注册的“天天向上”商标,注册类别也是第36类服务,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某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后认定,诉争商标由英文“DAY DAY UP”构成,而引证商标由汉字“天天向上”构成。同时,“DAY DAY UP”由3个完整独立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而中文商标中的“天天”按照汉语使用习惯应为“每天”之义,其对应的英文翻译为“every day”而非“DAY DAY”。尽管被告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作为对应翻译的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一种被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
法院认为,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 progress every day”,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DAY DAY UP”商标与“天天向上”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诉的决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一审法院对于商标不近似的认定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要件。”法官庭后表示,在实践中,影响商标近似判断的因素有很多,中英文构成对应翻译即为其中一种。在以往案件中,对于诸如“NEWFACE”与“新面孔”、 “CROWN”与“皇冠”等商标构成对应翻译的判断,多是基于涉案中英文商标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具有含义上的对应关系,符合中英互译的主流规则和语言习惯。
而本案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构成对应翻译,实际上是对于英文的非规范性使用和理解。事实上,“天天向上”的正规英文翻译应为“make progress every day”,而非“DAY DAY UP”。两审法院均认为,不应该对非规范性的对应翻译予以支持。
综上,在判断商标近似的过程中,对于因对应翻译而构成近似的商标也要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那些符合语言习惯的、有明确对应翻译的情况,可以将其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理由,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语言习惯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已经被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非规范性对应翻译,不应当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