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以经营法式面包为主的企业,来自韩国的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旗下“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多年来在我国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知名度。然而,该株式会社不仅一直未能在我国注册“巴黎贝甜”中文商标,已注册并持续使用多年的英文商标“PARIS BAGUETTE”也面临被宣告无效的窘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PARIS BAGUETTE”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行为适用我国商标法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不能维持注册,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该商标注册的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两次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PARIS BAGUETTE”品牌来源于韩国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该品牌创立于上世纪80年代,“PARIS BAGUETTE”原意是指“巴黎法棍”(“法棍”是法国最传统和最有代表性的面包)。如今,“PARIS BAGUETTE”面包店在韩国已开设有数千家。
2004年,该株式会社进入我国市场,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PARIS BAGUETTE”面包店,对应的中文名称为“巴黎贝甜”。其后,该株式会社在我国成立了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艾丝碧西公司),并授权艾丝碧西公司独占使用“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并对其统一管理和运营。目前,“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面包店在我国已有200余家。
2007年9月,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申请注册“PARIS BAGUETTE”商标,后经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于2015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
2009年,随着在电影《非诚勿扰》里的出镜,“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得到更多中国消费者的认可。
然而,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在我国只拥有“PARIS BAGUETTE”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巴黎贝甜”却一直未能获准注册,并且,“PARIS BAGUETTE”核准注册后还被包括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芭黎贝甜公司)等多家企业提出无效宣告,无效理由主要包括:该商标中“PARIS”含义为“巴黎”是法国的首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申请人并非法国企业,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具有不良影响;“PARIS BAGUETTE”可译为“巴黎面包”“巴黎长棍面包”,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述了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
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则认为,“PARIS BAGUETTE”非通用名称,经广泛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性,且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争议商标由文字“PARIS BAGUETTE”及图形组成,虽然整体可译为“法国面包”,但争议商标尚有其他要素组成,整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考虑到争议商标已注册和使用多年,通过宣传使用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裁定该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知名商标一审认定不能注册
芭黎贝甜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8年8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
芭黎贝甜公司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占林在庭审时表示,该诉争商标中含有含义为“巴黎”的英文单词“PARIS”,易使消费者将该产品的产地识别为来自于巴黎,从而对产地产生误认,或者前述商品的主要原料、制作工艺等与“法式长棍面包”有关,进而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制作工艺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此外,该诉争商标中还包含巴黎地标埃菲尔铁塔图形,更易使用相关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
刘占林认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为韩国企业,注册地址为韩国京畿道城南市中院区上大院洞149-3,既非法国企业,注册地亦不在法国巴黎,却注册了包含诸多法国巴黎信息的商标,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与欺骗性,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代理人在庭审时表示,该诉争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该商标在全球23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该商标的注册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第三人公司是全球范围内有影响的跨国企业,仅总部在韩国;芭黎贝甜公司申请了近百件与第三人诉争商标近似的商标,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原告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倒卖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同时恶意诉讼、滥用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案中,诉争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为韩国,并非法国。而诉争商标由英文“PARIS”“BAGUETTE”及与法国巴黎标志性建筑物埃菲尔铁塔较为相似的图形组成,其中“PARIS”含义为巴黎,“BAGUETTE”含义为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该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产地与法国巴黎有关,或者商品的主要原料、品质等与巴黎、或法国面包、法式长棍面包有关,进而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
针对第三人提出其“PARIS BAGUETTE”及“巴黎贝甜”品牌经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诉争商标因此应当予以维持注册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条款,不能因诉争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等情况而维持注册。
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维持“PARIS BAGUETTE”注册的裁定。
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内,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