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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太口服液”二审有果 判赔200万
发布时间: 2019-12-06 09:45:38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1459

    “爱她就送她太太美容口服液!”“太太口服液”这句广告语早已家喻户晓。不久前,因“太太”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诉讼,二审有了结果。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元公司)、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太药业)起诉常州开古茶叶有限公司(下称开古公司)、广州博济康之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大分公司(下称博济康之选中大分店)等侵犯商标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开古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太太秀秀茶”和“太太樱花五行茶”等产品上使用“太太”文字标识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健康元公司和太太药业享有的“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驳回开古公司的上诉,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的一审判决。


  因涉案产品和商标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案引起业界较大关注。


  纠纷引发诉讼


  2005年6月,健康元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520962号“太太”图形商标(下称权利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等产品上,太太药业是该商标的共有人。随后,该商标被使用于“太太美容口服液”产品上。在企业经营中,两公司又核准注册了“TaiTa”“太太”等多个文字及图形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口服液商品和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种类上。经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第5类口服液等商品上注册的“太太”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太太口服液也火遍大江南北。


  开古公司于2001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茶叶制售、固体饮料等。2001年及2010年,开古公司申请注册第1953762号“太太”商标、第8144227号“太太”文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随后,健康元公司就上述两件商标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后被驳回,而后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同年7月,开古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月,健康元公司购买了名为“太太减肥茶”“太太秀秀茶”和“太太樱花五行茶”等产品。随后,健康元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开古公司及销售商博济康之选中大分店起诉至海珠法院。


  一审判决侵权


  在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控侵权商品“太太秀秀茶”“太太樱花五行茶”的原料均有中药,其应属于“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其次,在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及诉争商标,与权利商标在文字、字体、文字排列相同,字型、文字背景图高度相似。上述的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太太药业、健康元公司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商品,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标识“太太”、诉争权利商标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开古公司虽享有诉争权利商标的使用权,但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茶叶代用品”与“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似,基于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开古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可以在与“茶叶代用品”相类似的“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上使用与权利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且未能证明其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存在排除侵权的情形。


  综上,海珠法院认为,开古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太太药业和健康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各种因素后,海珠法院酌情确定开古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开古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开古公司上诉称,首先,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等,根据分类表为3005类,诉争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及被诉侵权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根据分类为3002类,两者既非相同也非类似商品。其次,开古公司及关联企业在二原告之前就注册了“太太”商标,是规范使用,没有侵犯二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开古公司是否侵犯健康元公司、太太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在开古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对于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当从尽可能避免发生市场混淆误认的目标出发,充分考虑商标标识、核定使用商品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判断,既不应完全拘泥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归类,也不宜要求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各方面均完全相同或近似。该案中,虽然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分属《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不同类别,但从被诉侵权商品的宣传介绍和产品成分来看,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茶或茶叶代用品,而是主要起到减肥、美容等功能的保健品,与涉案商标的功能及用途类似,其消费群体部分重合。


  其次,权利商标系“太太”文字和图形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完全包含了涉案商标中起核心识别作用的“太太”文字,二者无论在汉字字体、读音、排列顺序以及整体形象上均构成近似。开古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再次,相关证据表明,诉争商标已被撤销,且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茶、茶叶代用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实际使用的商品种类不符;即使该商标有效,开古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标存续的情况下,未尽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反而超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不正当地使用注册商标,明显存在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恶意。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开古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