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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使用外国地名构成商标 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使用?
发布时间: 2019-12-10 09:30:31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1316

       对于中国相关公众来说,佛罗伦萨、托斯卡纳这样的外国地名对应的中文译文可以说比较熟悉,但是对于其对应的意大利语等译文,可能受众人群相对较小,这样的外国地名对应的翻译及其组合可否作为商标使用?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外文地名组合而成的商标所引发的纠纷中给出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TUSCAN'S”“Firenze”及图形构成的第24243096号“TUSCAN'S Firenze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于文字部分“TUSCAN”与“Firenze”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两个词汇的组合并未产生强于地名的含义和影响,最终驳回广东美乐时皮具有限公司(下称美乐时公司)的上诉。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美乐时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由“TUSCAN'S”“Firenze”及图形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组成,其中“TUSCAN”可译为“托斯卡纳”,“Firenze”可译为“佛罗伦萨”,两者均为意大利地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乐时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中的“TUSCAN”与“Firenze”均为意大利语,并非中国公众所熟知的地名,且已有多件类似的在先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审理,原商评委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均可译为意大利的地名名称,诉争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本身的含义,且美乐时公司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强的个案性,不能作为诉争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美乐时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等多元素组合而成,并且经过广泛使用与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美乐时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同时,诉争商标中的文字均为意大利文,并非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且已有多件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故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TUSCAN”与“Firenze”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诉争商标整体没有形成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产地。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美乐时公司的诉讼请求。美乐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USCAN”为英文,中文含义为“托斯卡纳”,是意大利的一个区域名称;“Firenze”为意大利文,中文含义为“佛罗伦萨”,系托斯卡纳的首府名称。“TUSCAN”与“Firenze”均为意大利旅游胜地,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诉争商标整体没有脱离地名的含义,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而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情况不能作为诉争商标是否应被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美乐时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判决。(王晶)


  行家点评


  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地名本身具有地理描述性,若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容易让人认为是商品产地,不会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以地名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本就不该由一家独占。因此,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对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目前也采用这一原则。但对于外国地名及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我国有以下几种例外规定:一是商标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的除外;二是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除外;三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该案中,诉争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意大利两个知名地名,且文字加图形整体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组合而成,各个要素在每一部分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各自含义也完全指向其对应的城市名称,商标整体的组合并没有形成强于原地名的新含义,各个要素还是会明确地指向其所指代的地名;同时,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而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判断是否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存在诸多主观因素,在考虑我国普通公众对该地名的知晓程度时,要注意并非所有能查到的地名均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一些地名被公众所知晓的原因,不仅因为其是旅游热门城市或者因具有其他因素而曝光率极高的城市,而有可能仅仅是因为一些特殊的资源、特定的产品、食物或者是人文因素,从而走入相关公众的视线,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地名。所以,该案诉争商标所包含的“TUSCAN”与“Firenze”均是在国际上、历史长河中影响力极强的城市、区域名称,无论是其中文译文、外文原名,都被认为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从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