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认为城区金城路上某商场“赠李白”餐厅使用的商标与其所持的“李白”商标相似,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求这家“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和出租方金城路上某商场三位被告,赔偿他相应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侵权行为。
▲被告“赠李白”餐厅
2004年11月10日,原告谢某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了名称为“李白”的商标,并在2008年5月7日经过核准并成功注册,有效期到2028年5月6日。原告认为,被告金城路上某商场的“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没有经过他的授权许可,擅自开设实体店使用其所持商标“李白”,商标外观与他持有的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给他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出租方金城路某商场提供经营场地,也存在一定责任。
对此,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原告的餐厅远在四川凉山州会理县,只是一家小型农家乐,而被告持有“赠李白”的商标,拥有多家连锁门店。
被告出租方金城路上某商场代理律师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他们不存在过失。
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代理律师在庭上还提供了原告餐厅的照片,认为原告经营的餐厅叫尽欢休闲吧,仅在餐厅内部广告牌上使用了“李白”字样进行宣传。
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代理律师:“原告这个维权属于恶意维权,刚在答辩的时候讲过,原告注册了1000个左右的商标,可以属于囤积居奇,如果有人用了他们类似的,临时注册了,他就可以进行维权。而且绝大部分的商标都没有进行使用。”
对于被告提出的质疑,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商标,“赠”字过小,才会出现侵权的行为,原告也没有注册这么多商标,都是在合理使用商标。
原告代理律师:“商标法关于相同(商标)的判定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就可以视为商标是相同的,那么被告一二的使用方式突出了李白二字。即便字体有稍许与原告商标有区别。但是从视觉上是基本无差别的,可以构成侵权。原告所注册的商标都是相似的商标。如果是出售的话,需要将相似商标一并转让的。”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法庭暂不作宣判,要求双方进一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