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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9-12-12 09:51:53  来源: 智慧萧山  浏览量: 1429

       近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认为城区金城路上某商场赠李白餐厅使用的商标与其所持的李白商标相似,存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求这家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和出租方金城路上某商场三位被告,赔偿他相应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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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赠李白餐厅


2004年11月10日,原告谢某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了名称为李白的商标,并在2008年5月7日经过核准并成功注册,有效期到2028年5月6日。原告认为,被告金城路上某商场的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没有经过他的授权许可,擅自开设实体店使用其所持商标李白,商标外观与他持有的商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给他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出租方金城路某商场提供经营场地,也存在一定责任。


对此,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原告的餐厅远在四川凉山州会理县,只是一家小型农家乐,而被告持有赠李白的商标,拥有多家连锁门店。


被告出租方金城路上某商场代理律师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他们不存在过失。 

     

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代理律师在庭上还提供了原告餐厅的照片,认为原告经营的餐厅叫尽欢休闲吧,仅在餐厅内部广告牌上使用了李白字样进行宣传。

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代理律师:原告这个维权属于恶意维权,刚在答辩的时候讲过,原告注册了1000个左右的商标,可以属于囤积居奇,如果有人用了他们类似的,临时注册了,他就可以进行维权。而且绝大部分的商标都没有进行使用。


对于被告提出的质疑,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赠李白餐厅及其餐饮公司没有规范使用商标,字过小,才会出现侵权的行为,原告也没有注册这么多商标,都是在合理使用商标。


原告代理律师:商标法关于相同(商标)的判定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就可以视为商标是相同的,那么被告一二的使用方式突出了李白二字。即便字体有稍许与原告商标有区别。但是从视觉上是基本无差别的,可以构成侵权。原告所注册的商标都是相似的商标。如果是出售的话,需要将相似商标一并转让的。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法庭暂不作宣判,要求双方进一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