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苏州宝汇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2015年4月16日、2016年11月1日申请注册了“生鲜传奇”文字商标,2018年1月7日,其将前述商标转让给苏州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同日,其获商标权人授权在商标有效期内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11日,乐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在“2015年联商大会暨全球零售创新峰会”上提出,乐城公司将对生鲜品类进行细化,开设全新生鲜专卖店,定名“生鲜传奇”,对“生鲜传奇”的构思、理念进行了陈述并提出要将“生鲜传奇”标识用于其经营的生鲜超市。
2017年1月22日,乐城公司经核准注册红色“甲壳虫”商标。经乐城公司、合肥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多年经营,生鲜传奇门店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合肥市辖区范围内开设了多家门店。2017年8月24日,合肥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与北京红杉盛德股权投资中心、上海尚时弘章投资中心等合资成立生鲜传奇公司,由其继续经营生鲜传奇门店至今。
2018年7月,宝汇贸易公司以生鲜传奇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合肥中院,请求判令生鲜传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前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及合理支出共计1008.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鲜传奇公司对“生鲜传奇”标识的使用有其特殊的历史承继背景,主观上无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且其实际使用中是将“生鲜传奇”标识与“红色甲壳虫图案”组合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遂判决驳回宝汇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宝汇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承载各商事主体长期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自商誉和品牌显著性的载体。本案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生鲜传奇公司使用被诉商标有其特定的历史因素,且已形成组合使用的方式,在合肥地区的相关消费群体中已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知名度;与之相对的是宝汇贸易公司在持续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的数量、规模、经营时间、品牌打造等的推广上是有限。合议庭在判断侵权是否成立时回归商标的本质,结合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用连续、历史的观点进行综合研判,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了人民法院在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