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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被他人注册商标 恒大出击保卫姓名权
发布时间: 2020-01-15 11:28:17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1614

       提及知名企业家许家印,很多人并不陌生。自1996年在广东创立恒大以来,许家印带领恒大逐步发展成为集地产、金融、健康、旅游、体育等于一体的世界500强企业。对于企业领导的姓名,恒大方面也进行了颇为全面的布局,自2014年6月开始累计提交了近百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然而,在恒大方面申请注册“许家印”商标之前,广东省自然人陈焕然于2013年5月提交了一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围绕该商标,恒大方面以侵犯许家印的姓名权为由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地产集团)的主张,认定陈焕然申请注册第12682811号“许家印”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构成对许家印姓名权益的侵害,据此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针对恒大地产集团就诉争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主张在先姓名权益未获支持


  据了解,许家印现任恒大地产集团董事长。1996年6月24日,恒大地产集团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目前已在全国280多个城市建设了800多个地产项目。


  对于“许家印”商标,恒大方面进行了全面布局。中国商标网显示,2014年6月20日,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企业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44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月23日单独提交了一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上述45件商标涵盖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所包含的全部45个商品与服务类别。恒大地产集团曾于2014年6月20日提交过一件“许家印”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等第25类商品上,但其注册申请被驳回,最终该商标未能被核准注册。


  在恒大方面对“许家印”商标进行布局前,陈焕然于2013年5月31日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第25类商品上。


  2017年2月7日,恒大地产集团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许家印是恒大地产集团的董事长,对恒大地产集团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作为知名的民营企业家,许家印享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陈焕然在明知许家印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抄袭抢注“许家印”的姓名作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陈焕然未经许家印的许可擅自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侵犯了许家印的姓名权;此外,陈焕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据了解,恒大地产集团向原商评委提交了许家印的身份证明、该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许家印的获奖及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原商评委向陈焕然寄送答辩通知但被邮局退回,原商评委后来进行了公告送达,陈焕然在规定期限内并未予以答辩。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恒大地产集团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许家印为该公司董事长,但并未提交许家印授权该公司主张其姓名权的相关证据材料,故不能认定恒大地产集团构成主张“许家印”姓名权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适格主体。同时,诉争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恒大地产集团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陈焕然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注册。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主体适格问题左右案件走向


  恒大地产集团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该公司构成主张“许家印”姓名权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适格主体;诉争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许家印个人声誉的商业价值来推销或者销售核定商品,造成对许家印的姓名权的损害;陈焕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恶意明显,诉争商标的注册破坏了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助长部分恶意申请者。


  根据恒大地产集团在一审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许家印所出具授权声明显示,许家印表示获知陈焕然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该商标申请行为明显是对其姓名权的侵犯,因此特授权恒大地产集团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及后续诉讼程序,恒大地产集团亦有权委托律师及相关人士代理该案件。


  记者了解到,在行政阶段未予答辩的陈焕然,在诉讼阶段经公告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或提交书面意见。


  在该案诉讼阶段,恒大地产集团是否具有主张“许家印”姓名权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成为了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所在。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恒大地产集团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许家印在该公司任董事长职务,此种任职关系不能当然推定恒大地产集团有权代替许家印行使其姓名权,恒大地产集团并非主张“许家印”姓名权的适格主体;恒大地产集团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显示许家印仅授权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及后续诉讼程序并有权委托律师及相关人士代理该案,但并不包含相关的实体权利,根据该授权书内容无法推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恒大地产集团已经继受取得了许家印的姓名权。而关于诉争商标是否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法院认为恒大地产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恒大地产集团的诉讼请求。


  恒大地产集团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恒大地产集团经许家印许可,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而维护许家印的姓名权益。基于许家印作为恒大地产集团董事长在企业经营、公益宣传等活动中所获荣誉以及媒体宣传报道的情况,可以证明相关公众可将“许家印”与许家印本人及其所经营的恒大地产集团建立起对应关系;结合许家印及恒大地产集团的知名度情况,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的相关公众看到标有“许家印”商标的商品时,容易认为其来自于许家印所经营的恒大地产集团或认为其与许家印、恒大地产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在案证据中显示的许家印及恒大地产集团所获得的较高知名度,同时考虑到陈焕然在商标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均未参与,其未能对使用“许家印”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可以推定陈焕然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明知“许家印”系恒大地产集团董事长许家印这一事实,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擅自使用许家印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对许家印姓名权益的侵害,据此对恒大地产集团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撤销一审判决及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