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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田模范堂针对仿冒“无比滴”侵权者维权诉讼获胜诉
发布时间: 2020-02-21 10:57:37  来源: 中华商标杂志  浏览量: 2241

       近日,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针对侵权方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提起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广州模范堂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止痒液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标注“模范堂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广州模范堂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模范堂”字样;广州模范堂公司、广州萝薇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止痒液产品包装上使用原告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两幅美术作品;广州模范堂公司、广州萝薇公司在《法制日报》、《广州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连续五日发表声明,在新浪网、网易网的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发表声明,以消除因涉案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广州模范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广州萝薇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模范堂公司、广州萝薇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维权支出20万元。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于1909年创立于日本富山县,迄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作为专业的外用药制剂生产厂家,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在蚊虫叮咬药品方面,在日本久享盛誉,并且在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近些年来,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的“无比滴”、“宝贝无比滴”产品通过各代购网站等平台在中国销售,并在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的口碑。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对于其“日版无比滴”、“日版宝贝无比滴”产品的包装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在第351035类等相关商品、服务上享有“池田模範堂”“無比滴”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日版无比滴”、“日版宝贝无比滴”正版包装: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的“无比滴”、“宝贝无比滴”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的良好口碑,导致一些侵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大量仿制。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仿冒“无比滴”产品,包装与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产品包装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清凉止痒液50ml(成人版)和清凉止痒液40ml(儿童版)包装盒上均注明“模范堂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授权;中国总经销: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广州模范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广州萝薇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两款产品包装盒内均附有纸质说明书,内容均为日文,但说明书反面最下方均使用大号字体标注“模范堂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授权”的中文字样。此外,上述两款产品的包装盒图案与其“日版无比滴”“日版宝贝无比滴”包装图案在色彩、线条、布局等方面基本一致,在文字方面除日文外,还使用了部分中文。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日版无比滴”及“日版宝贝无比滴”包装分别构成美术作品并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提交了委托设计公司依照原告的需求和要求独立创作完成产品包装设计,以及产品包装最早在日本相关媒体发表的证据。依照《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对该两幅作品在中国亦依法享有著作权,应予以保护。


        尽管产品包装具有一定实用性,但其中诸多设计元素亦具有一定独创性。因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法律判断而非艺术评判,根据“美学不歧视原则”,独创性是没有最低限度的艺术价值的要求。实际上,独创性更多地强调的是对实际复制的禁止,本案中侵权产品包装对原告包装众多设计元素图案进行复制、模仿,已达到实质性相似,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方广州模范堂公司及其股东、前法定代表人将原告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分别拆解后逐一进行了商标申请及著作权登记,但其进行著作权登记及商标申请的时间均晚于涉案作品创作发表时间,故广州模范堂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对抗原告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


        被告方还抗辩原告并未在中国境内展示其美术作品,被告不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对于接触的事实判断,一般以该作品创作完成时间是否早于被诉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间,该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作为判断。本案中,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其著作权作品首次在日本发表,通过代购网站、公众号等途径在中国使用或发表,加之广州模范堂公司将原告美术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拆解后进行商标申请及著作权登记的行为均发生在原告作品创作及发表时间之后,足以证明被告不仅具有接触可能,且实质上已接触到了原告的美术作品。


       此外,原告对“池田模范堂”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号权,且其商标和商号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影响范围广泛。广州模范堂公司将“池田模范堂”文字用于其企业名称中作为字号,且在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故意搭便车,误导消费者,其行为难谓正当,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广州模范堂公司抗辩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企业名称并未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在中国境内不具有市场知名度。事实上,在目前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体系下,工商局仅对企业名称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不属于工商局审查的范围。被告含有“模范堂”文字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并不能得出其不会对原告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池田模范堂”字号,经原告“无比滴”及“宝贝无比滴”两款产品在中国通过海淘、网购、代购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产品广受中国消费者的好评,标识在这两款产品上的“池田模范堂”字号也随之在中国的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知名度,为广大中国消费者所知悉。广州模范堂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将“模范堂”用于其企业名称中作为字号,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模范堂株式会社有限公司授权”,故意向原告靠拢,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明显,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保障,只有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注重原创,消除“搭便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防机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才能蓬勃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