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安徽某足浴店与原告扬州陆琴脚艺三把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书》,约定被告使用“陆琴脚艺”注册商标对外经营,加盟期限于2014年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再续约,亦没有缴纳加盟费,多次表示早已拆除“陆琴脚艺”的所有标识以及装潢。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门店中仍多处使用“陆琴脚艺”相关文字和标识,根据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于2015年使用“**陆琴脚艺店”进行工商登记,且一直正常经营。
201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公然使用“陆琴脚艺”商标和品牌,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同时,被告利用“陆琴脚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陆琴脚艺”作为字号登记,与原告商标文字相同,且均使用于足浴行业,容易误导公众,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拆除其经营场所和商业宣传中一切侵犯原告“陆琴脚艺”注册商标相关的文字、门头标识、店内装饰及服务标识,如果未按期拆除,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官点评】
从2019年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情况看,扬州城区个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并不强,维权案件不到10件。扬州作为拥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城市,早茶文化、足浴文化等都是城市的特色,但本地的文化品牌、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站出来维权的并不算多,呼吁扬州本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面临侵权行为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