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请求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于2012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充气轮胎”的发明专利申请,2016年8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80046691.8。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天津某轮胎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WS1002轮胎,侵犯请求人合法权利。2019年6月,请求人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辩称,涉案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花纹样式完全不同,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对轮胎花纹样式的更改确实对视觉效果产生一定影响,但外形区别并不能构成没有侵害请求人发明专利权的依据。经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比对后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审理,双方对争议点达成一致,均请求调解。2019年10月,双方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给付请求人赔偿金30万元。
案例启示
该案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式使案件得到高效办结,妥善化解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同时,该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本案的办结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