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份的时候,因以为游客买错了稻香村的食品,从而引发了苏北稻香村的商标之战,虽说这两家争斗已久,但一直没有分出高下。这一次,两家都展现出了势必要将其中一方打压掉的态势。
背景介绍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对被异议商标(见下图)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饼干、面包、糕点、年糕、米果、冰淇淋、谷类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
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一(见下图)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0类大饼、馒头、花卷、馅饼、元宵、饺子、粽子等商品上。
商标局裁定其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3年4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09277号《关于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01号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1)被异议商标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取得的两在先注册商标在表现形式上有较大差异,而与引证商标一更为接近,二者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商标各自拥有消费群体及市场认知的格局,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是适当的,应予支持。
苏州稻香村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2014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上诉理由,维持一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苏州稻香村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故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尤其强调,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被异议商标,一方面将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在市场条件下,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只有诚信经营,彼此互相尊重,才能增强和提升各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焕发稻香村老字号的生命和活力,才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赞誉,使稻香村老字号基业长青。而任何投机取巧,希望通过不诚信而获取他人商誉的行为都是短视的商业行为,也不为法律支持和保护,最终也会损害稻香村老字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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